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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江苏省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关问题解读
浏览: 日期:2020-04-07
有江苏省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关问题解读
一、问:江苏省2013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一)认定时间安排
1. 2012年11月30日前,各地通过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政策咨询电话等。
2. 2013年3月21日至31日,申请人员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
http://www.jste.org.cn
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3. 2013年6月1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体格检查、现场确认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安排。
4. 2013年6月21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考时间安排
1. 2012年12月初,各地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工作。具体事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请注意查看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各地考办相关信息)。
2. 2013年2月23日,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二、问: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问:申请人在哪里申请教师资格?
答: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非师范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符合条件人员,待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全日制学历在校生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的精神,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被学校录用后方可从事教师工作。
五、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2. 小学教师资格;
3.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六、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按照规定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七、问: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其中: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高中和师范教育以外的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能作为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中和师范教育以外的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含幼儿师范学历)不能作为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5.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系统地学习过(或补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参加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和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部分人员可以免考,具体范围参见第九条;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其考试成绩在我省的认可条件详见第十三条)。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6. 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时统一使用指定的体检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后两项指妇科)等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还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八、问: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所指的学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教师资格认定中所指的任教学段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四个学段,其中中职与高中为同一学段。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我省目前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分两个学段,一是小学学段,二是中学学段。为适应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的需要,同意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九、问:哪些情形可以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在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 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 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 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
4. 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5. 全日制教育硕士。
所学专业中标有指定学段的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例如,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只能在分别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时才能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十、问:已取得某一学段教师资格者,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是否仍需要参加补修考试?
答:已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 有与申请学段学历要求对应的师范类学历,即师范类本科学历(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除外)对应所有学段,大专学历(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除外)对应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只对应小学(不含幼儿园),幼儿师范学校学历只对应幼儿园(不含小学)。各级师范学历中,学前教育专业只对应幼儿园,小学教育专业只对应小学。
2. 已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已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高中(初中或中职)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十一、问: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多长?
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即,一般可以连续用三年。
十二、问: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申请任教学段与学历相对应、任教专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 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 全日制教育硕士。其中,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十三、问:外省取得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合格证能否直接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
答: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
参加外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合格证书,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时不予认可。申请人可以在省内工作地、学习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合格证全省有效。
十四、问:已取得某一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同首次申请要求。
十五、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答: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原则上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亦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加个人签名和查询密码交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现场确认人员确认)。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申请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十六、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答:符合苏教规〔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考人员,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科目考试合格证明和教育实习证明),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 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 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 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或“教育”字样。
十七、问: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哪些部门出具?
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1. 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提供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 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
3. 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八、问:如何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答:高校和各地一般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在职高校教师和学生可以到所在高校测试站测试,未设普通话测试站的高校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省辖市测试站就近测试。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可在工作、生活、学习地参加普通话测试。
十九、问:怎样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答:高校教师资格没有面向社会开放认定。高校拟聘担任教师人员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十、问:教师资格证书丢了,怎么补办?
答: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个人原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补办申请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并提供一张本人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小二寸)。
二十一、问:如何咨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问题?
答: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各市咨询电话:
南京市教育局:025-84455501
无锡市教育局:0510-68789000,81825562
徐州市教育局:0516-83722293
常州市教育局:0519-85681336
苏州市教育局:0512-65224079
南通市教育局:0513-59000859,85098830
连云港市教育局:0518-85822152
淮安市教育局:0517-83662485
盐城市教育局:0515-88228661
扬州市教育局:0514-87361119
镇江市教育局:0511-88968218,88916342
泰州市教育局:0523-86999827
宿迁市教育局:0527-84389651